来源: 发布日期:2018-07-02 21:24:40 查看次数:6783 次
摘 要:
各乘用车企业:
为贯彻落实《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并行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市场监管总局令 第44号)(以下简称《积分办法》)和《关于2016年度、2017年度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工信部联装﹝2017﹞266号)(以下简称《工作通知》)有关要求,自即日起,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交易平台(以下简称“交易平台”)开始上线运行,有关企业可通过交易平台开展平均燃料消耗量积分转/受让、新能源汽车积分交易、提交平均燃料消耗量负积分抵偿报告等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交易平台地址
http://cafcnev.miit-eidc.org.cn
二、交易平台账号获取及功能开通
(一)国产乘用车生产企业的账号与《公告》产品申报系统账号一致,初始密码为《公告》产品申报系统2018年5月份密码。企业首次登录交易平台时,应按平台要求补充企业基本信息并提交《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交易平台使用承诺书》(以下简称《承诺书》)(附件1)等相关资料后,可开通和使用平均燃料消耗量积分转/受让、新能源汽车积分交易、提交平均燃料消耗量负积分抵偿报告等功能。
(二)进口乘用车供应企业应在交易平台首页按要求填写基本信息、提交《承诺书》等相关资料进行注册,取得账号和密码后登录交易平台,开通和使用平均燃料消耗量积分转/受让、新能源汽车积分交易、提交平均燃料消耗量负积分抵偿报告等功能。
未获境外乘用车生产企业授权的进口乘用车供应企业暂不开通交易平台账号。
三、积分交易相关要求
交易平台集中交易时间为即日起至9月30日。有关企业应按照《积分办法》和《工作通知》的要求,结合《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交易平台使用协议》(附件2)、《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交易平台使用规范指引》(以下简称《使用规范指引》)(附件3)、《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交易平台操作手册》(附件4)等文件,通过交易平台开展2016年度、2017年度平均燃料消耗量积分转/受让、新能源汽车积分交易等工作。
有2016年度、2017年度平均燃料消耗量负积分的企业,应当在8月31日前通过交易平台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交平均燃料消耗量负积分抵偿报告,并在9月30日前完成负积分抵偿归零。
四、积分交易审核
受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司委托,装备工业发展中心根据《使用规范指引》,对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积分转/受让、新能源汽车积分交易、提交平均燃料消耗量负积分抵偿报告等工作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结果上报装备工业司。企业可通过积分交易平台实时查询交易状态及审核结果。
五、技术咨询方式
(一)联系电话:
积分交易业务咨询:010-68200273,010-68200269;
系统操作技术支持:010-68200263,010-68200264。
(二)咨询邮箱:admin_cafcnev@eidc.org.cn。请在邮件中注明企业名称、姓名、部门、联系电话,以及具体问题。
特此通知。
附件:
1.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交易平台使用承诺书
2.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交易平台使用协议
3.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交易平台使用规范指引
4.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交易平台操作手册
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发展中心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