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发展中心
装备中心〔2021〕624号
各检验检测机构:
为贯彻落实《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50号),进一步规范《公告》产品准入检验检测工作,保障国家标准准确、全面的实施,现将开展检验规范性自查及报告格式备案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范围
承担《公告》产品准入整车项目检验任务、备案整车项目检验能力的检验检测机构。
二、工作要求
检验检测机构按照《公告》产品准入整车检验项目涉及的国家标准,对本机构开展的《公告》产品准入检验检测工作进行自查。严格按照标准要求,逐条逐款的核对本机构的检验能力、检验过程和检验报告格式的准确性、规范性。对照相应国家标准,检验报告不应缺项、漏项,如有特殊情况,应在自查结果中予以说明。《公告》检验规范性自查结果和检验报告格式的电子版文件需进行备案,相关要求见附件。
三、报送要求
各检验检测机构应于2021年12月31日前完成自查,并将检验规范性自查结果,包括:《检验规范性自查表》、《检验规范性自查特殊事项说明》和检验报告格式的电子版文件报送至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发展中心。电子文件应为PDF格式,加盖检验机构公章,电子文件应按附件要求命名。
邮寄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万寿路27号院8号楼13层产品审查处(建议使用邮政特快专递EMS寄送资料)。
邮政编码:100846
联系人:马玥,王佳良
联系电话:010-68200737,68200296
四、其他要求
自2022年3月1日起,各机构应按照备案的报告格式出具《公告》产品准入检验检测报告。对于不具备检验能力或检验能力不齐全的项目,检验机构不能出具《公告》产品准入相应检验项目的检验检测报告。检验机构资质、能力发生变化或《公告》产品准入检验项目涉及新增标准或更新标准的,各机构应及时更新备案并按上述要求进行检验报告格式备案。
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发展中心
2021年10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