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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信部对3家机动车生产企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时间:2019-10-18 10:40 来源:未知 点击:
导 读
2018年8-12月,工业和信息化部在开展2018年度车辆生产一致性专项检查过程中,发现新大洲本田摩托(苏州)有限公司等三家企业有部分产品不符合《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管理中关于生产一致性管理的相关规定,责令其停止生产和销售违规产品,并撤销产品《公告》 ;进行为期6个月的整改,整改期间暂停《公告》新产品申报资格,整改完成后工业和信息化部将对整改情况进行验收。
 

工业和信息化部行政处罚决定书

 
 

工信装罚〔2019〕015号

 

  被处罚企业:新大洲本田摩托(苏州)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青浦区华新镇嘉松中路188号

 

  2018年8-12月,我部开展的2018年度车辆生产一致性专项检查过程中,确认你公司生产SDH1200DT-2型电动两轮摩托车制动性能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GB20073-2006《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制动性能要求及试验方法》要求。

 

  上述行为不符合《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管理中关于生产一致性管理的相关规定。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汽车产业发展政策》(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8号)第十九条和第二十二条等相关规定,我部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一、责令你公司停止生产和销售SDH1200DT-2型电动两轮摩托车产品,撤销产品《公告》;

 

  二、责成你公司进行为期6个月的整改,整改完成后,我部将对整改情况进行验收;

 

  三、整改期间暂停你公司《公告》新产品申报资格。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或诉讼期间,不影响本处罚决定的执行。

 

工业和信息化部
2019年10月14日

 

抄送:公安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工业和信息化部行政处罚决定书

 
 

工信装罚〔2019〕016号

 

  被处罚企业:浙江飞碟汽车制造有限公司

  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留下荆长路33号

 

  2018年8-12月,我部与生态环境部联合开展的2018年度柴油货车排放油耗生产一致性监督检查过程中,确认你公司生产的FD3101P63K5-2型自卸汽车排气污染物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GB17691-2005《车用压燃式、气体燃料点燃式发动机与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要求。

 

  上述行为不符合《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管理中关于生产一致性管理的相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九条、《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汽车产业发展政策》(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8号)第十九条和第二十二条等相关规定,我部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一、责令你公司停止生产和销售FD3101P63K5-2型自卸汽车产品,撤销产品《公告》;

 

  二、责成你公司进行为期6个月的整改,整改完成后,我部将对整改情况进行验收;

 

  三、整改期间暂停你公司《公告》货车类新产品申报资格。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或诉讼期间,不影响本处罚决定的执行。

 

工业和信息化部
2019年10月14日

 

抄送:公安部、生态环境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工业和信息化部行政处罚决定书

 
 

工信装罚〔2019〕017号

 

  被处罚企业:东风柳州汽车有限公司

  地址:广西省柳州市屏山大道286号

 

  2018年8-12月,我部与生态环境部联合开展的2018年度柴油货车排放油耗生产一致性监督检查过程中,确认你公司生产的型号为LZ4250H5DB的牵引汽车燃料消耗量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GB30510-2014《重型商用车辆燃料消耗量限值》要求。

 

  上述行为不符合《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管理中关于生产一致性管理的相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九条、《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汽车产业发展政策》(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8号)第十九条和第二十二条等相关规定,我部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一、责令你公司停止生产和销售LZ4250H5DB型牵引汽车产品,撤销产品《公告》;

 

  二、责成你公司进行为期6个月的整改,整改完成后,我部将对整改情况进行验收;

 

  三、整改期间暂停你公司《公告》货车类新产品申报资格。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或诉讼期间,不影响本处罚决定的执行。

 

工业和信息化部
2019年10月14日

抄送:公安部、生态环境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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