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7日,工信部发布公告,根据《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39号,以下简称39号令)、《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建立汽车行业退出机制的通知》(工信部产业〔2012〕349号)的有关规定,现将《特别公示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第1批)》予以公告,其中包含27家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
对于被特别公示的企业,工信部将暂停受理其《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新能源汽车新产品申报。申请移出特别公示的企业,需通过39号令《准入审查要求》的考核。
按照《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工信部39号令)要求,对于停产12个月及以上的新能源汽车企业,工信部将予以特别公示,相关企业再次生产需要重新经过工信部核查。不能保持准入条件或破产的企业,将被撤销资质。而对39号令施行前获得新能源生产资质的企业,也需要按照新规定进行改造,并在24个月内完成审查,否则将暂停生产。
早在9月初,工信部装备工业发展中心发布“关于对拟上报《特别公示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 (第1批)》企业清单进行公示的通知”,并明确表示不能保持准入条件或破产的企业,将被撤销资质。在公示阶段一共包含30家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而截至今日工信部正式发布,仍有27家企业尚未通过核查。而通过核查的3家企业分别是广汽本田汽车有限公司、重庆长安铃木汽车有限公司、山东丽驰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
值得注意的是,12个月未正常生产的企业除了会被取消资质之外,已经进入免税目录的车型也将被剔除。按照工信部、财政部和税务总局三部委联合发布的公告,2017年1月1日及以后列入《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后12个月内无产量或进口量的车型,将从《目录》中撤销并不再享受免征车辆购置税的优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