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发展中心
装备中心〔2022〕411号
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发展中心 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机动车排污监控中心关于三轮汽车国四排放标准实施及产品准入相关要求的通知
各车辆生产企业及检验机构:
2020年12月,生态环境部发布《<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柴油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三、四阶段)>(GB 20891-2014)修改单》,明确提出自2022年12月1日起,三轮汽车及其装用的柴油机执行标准第四阶段要求。为全面落实标准相关要求,经请示工业和信息化部及生态环境部同意,现将标准实施及在《公告》产品准入实施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自2022年12月1日起,所有生产、进口和销售的三轮汽车及其装用的柴油机按照《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柴油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三、四阶段)》(GB 20891-2014)中第四阶段要求执行,不再执行《三轮汽车和低速货车用柴油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I、II阶段)》(GB 19756-2005)中第二阶段要求。
二、《公告》申报及环保信息公开相关要求
《公告》产品准入中增加GB 20891-2014检验项目,2022年12月1日前,新申请型式批准和信息公开的国二阶段三轮汽车产品所装用的发动机应按照GB 19756-2005相关要求开展型式检验,并提供相关检验报告;新申请型式批准和信息公开的国四阶段三轮汽车及其装用的发动机产品应按照GB 20891-2014相关要求开展型式检验,并提供相关检验报告。自2022年12月1日起,新申请型式批准和信息公开的车型应满足GB 20891-2014要求,完成《公告》申报及环保信息公开;不符合GB 20891-2014第四阶段要求的车型产品将按标准要求停止生产销售。
三、《公告》及环保信息公开项目、参数调整
近日将调整《公告》申报系统及环保信息公开系统,增加GB 20891-2014检验项目及相关备案参数,按照GB 20891-2014进行检验的车型应填报新增备案参数。
四、检验机构
相关检验机构应尽快健全完善检验检测能力,完成检验资质认定和相关备案工作,为标准实施做好准备。
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发展中心
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
机动车排污监控中心
2022年7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