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发展中心
装备中心〔2021〕426号
关于报送2021年上半年检验检测机构
工作自查报告的通知
各车辆检验检测机构:
按照“2020年车辆产品检验机构工作会议”上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告》检验检测管理的工作部署,现就各机构报送2021年度上半年《公告》检验检测工作自查报告通知如下:
一、机构范围
承担《公告》检验检测工作的整车检验机构。
二、报告内容
检验机构应依据《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告>检验检测管理工作的通知》(装备中心〔2020〕351号)及其附件要求,围绕机构开展的《公告》检验检测工作进行自查。
三、报送要求
请各机构于2021年7月31日前,将自查报告(含电子版)报送装备中心。
联系人:王佳良 ,联系电话68200296
邮寄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万寿路街道27号院8号楼
四、其他要求
各机构要结合本机构承担的《公告》检验检测任务,查找问题,积极改进,不断提升《公告》检验检测工作质量。各检验机构应建立《公告 》检验工作自查常态化机制,并于每年7月及12月底之前完成自查报告的报送。
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发展中心
2021年7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