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精神,有效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激发认证检测行业活力,方便企业申请认证,国家认监委近期对承担强制性产品认证相关任务的认证机构和实验室进行了指定调整。为确保强制性产品认证工作有效实施,强化对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机构的管理,现将调整后指定认证机构和实验室业务范围及相关工作要求明确如下:
一、除汽车及机动车辆轮胎、安全玻璃产品外,全面取消对指定认证机构和实验室业务范围的地域限制;对于汽车及机动车辆轮胎、安全玻璃产品,取消对指定认证机构和实验室业务范围的国内地域限制,对于进口产品的地域限制将逐步取消。
二、各指定实验室应严格按照国家认监委2014年第26号公告及本通知列明的指定业务范围和相关信息开展强制性产品认证检测工作,并以公告列明的指定名称对外出具强制性产品认证型式试验报告。
三、当相关指定信息发生变化时(如机构名称/地址、法人单位、相关标准计量认证/认可情况等),各指定认证机构、实验室应及时向我委申请变更,待我委审查通过后方可按照变更后信息从事强制性产品认证、检测工作。未按上述要求申请变更或者擅自以未经审查的信息开展强制性产品认证、检测工作的,我委将按照相关要求进行处理;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将依照规定给予相应行政处罚。
四、指定认证机构和实验室应为认证委托人提供方便、及时的认证、检测服务,严格禁止不正当竞争。遵循公平竞争的原则,不得干预认证委托人根据合理需要所做出的认证委托及检测实验室的选择;相同业务范围的指定认证机构、实验室之间应加强技术交流与合作,确保强制性产品认证、检测结果的一致。
五、指定认证机构应强化对签约指定实验室和工厂检查员的管理,严肃工作要求和纪律,自觉维护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形象和工作质量。对发现的违纪苗头和现象,要及时提醒和进行必要的整改。国家认监委对查证有违规违纪实例的,将采取必要的措施停止指定和使用。
六、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国认证函〔2013〕79号文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