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发布关于开展轻型货车检验登记集中排查工作的通知。通知要求,各地要进一步规范轻型载货汽车注册登记管理,严格按照《机动车查验工作规范》、《机动车查验工作规程》(GA801)等规定查验车辆,认真核对检验合格报告与《公告》、合格证记载的整备质量数值,坚决防止为“大吨小标”车辆办理登记。
对发现货车栏板、货箱、轮胎、轮毂等外观与《公告》明显不符、整备质量存在严重违规嫌疑的,立即启动嫌疑机动车调查程序,按规定开展现场调查。对调查确认违规生产的轻型载货汽车,要详细记录违规机动车基本信息及整车生产厂家、生产日期、公告批次等信息,固定违规证据,通过信息系统上报违规机动车产品,公安局将汇总通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通知正文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公交管〔2019〕255号
关于开展轻型货车检验登记集中排查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交通管理局、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交警总队:
为进一步规范机动车检验登记管理,严厉打击非法生产、销售、改装机动车等违法行为,经商工业和信息化部、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有关部门,现就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严格车辆检验监督。各地要会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督促检验机构严格按照国家标准《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和方法》(GB21861)规定检测车辆整备质量,对整备质量与《公告》、合格证不符的,一律不得出具检验合格报告。要督促检验机构将整备质量检测设备纳入检验系统联网管理,实现整备质量检测结果计算机自动评判,同时将检测结果实时上传检验监管系统。要通过检验监管系统,重点比对轻型载货汽车轴荷总和检测数据与整备质量检测数据,重点核查同一检验机构、同一车型集中检验等检验数据,对轴荷明显超过整备质量等异常情形的,列入重点嫌疑车辆进行调查。
二、严格车辆查验登记。各地要进一步规范轻型载货汽车注册登记管理,严格按照《机动车查验工作规范》、《机动车查验工作规程》(GA801)等规定查验车辆,认真核对检验合格报告与《公告》、合格证记载的整备质量数值,坚决防止为“大吨小标”车辆办理登记。对发现货车栏板、货箱、轮胎、轮毂等外观与《公告》明显不符、整备质量存在严重违规嫌疑的,立即启动嫌疑机动车调查程序,按规定开展现场调查。对调查确认违规生产的轻型载货汽车,要详细记录违规机动车基本信息及整车生产厂家、生产日期、公告批次等信息,固定违规证据,通过信息系统上报违规机动车产品,我局将汇总通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三、组织开展集中排查。即日起至8月底,各地要立即组织对2019年1月1日之后办理轻型载货汽车注册登记情况进行一次集中排查。要排查检验数据,逐车分析排查检验合格报告,对车辆轴荷总和与整备质量明显不符的,督促检验机构免费复查检测,排查确认嫌疑车辆。要排查嫌疑车型,集中排查车长、总质量接近轻型载货汽车限值的车辆,确定重点嫌疑车辆型号,每个嫌疑车型抽取3辆以上实车免费检测整备质量,排查确认嫌疑车型。要排查检验机构,联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检验机构执行检验标准情况进行全面检查,突击检查车辆检验过程视频和检验资料,重点检查货车整备质量检测设备、检测系统,排查是否存在车辆替检、未实车检验、出具虚假报告等问题。要加强路检路查,联合交通运输部门利用公路超限检测站(点),对空载的轻型货车整备质量进行抽查,对发现非法改装的,一律依法处罚,责令恢复原状,并全面倒查车辆登记检验情况。我局已商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司,对违规生产的轻型货车,一律由生产企业无条件收回、更换,保障车主合法权益。对排查发现的违规车辆,各地要告知车主可以要求生产企业退换合格车辆。
四、严格违规责任追究。对在检验登记、集中排查中发现的违规生产车辆,要深入调查车主购车情况,固定违法违规证据,将涉嫌违规车辆及企业通报当地工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违法违规生产、销售的货车企业及产品,工业和信息化部将撤销产品《公告》,依法处理处罚;我局将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约谈曝光违规企业。对违规出具虚假检验结果的检验机构,一律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4条规定处罚,撤销检验资格;涉嫌构成行贿受贿、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等犯罪的,一律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发现车辆管理所民警或工作人员内外勾结、参与违规检验、违规办理登记的,依法依纪从严处理,构成犯罪的,一律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自6月起,请各地每月底前将开展集中排查工作情况及涉嫌违规生产车辆报我局。对其他类型的载货汽车排查工作,按照本通知要求并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