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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正式发文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9月21日实施

时间:2016-09-06 09:31 来源:未知 点击:

  近日,交通运输部发布公告《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2号)》,显示《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已于2016年8月18日经第18次部务会议通过,自2016年9月21日起施行。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保障公路设施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超限运输车辆通过公路进行货物运输,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超限运输车辆,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运输车辆:

  (一)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超过4米;

  (二)车货总宽度超过2.55米;

  (三)车货总长度超过18.1米;

  (四)二轴货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18000千克;

  (五)三轴货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25000千克;三轴汽车列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27000千克;

  (六)四轴货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31000千克;四轴汽车列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36000千克;

  (七)五轴汽车列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43000千克;

  (八)六轴及六轴以上汽车列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49000千克,其中牵引车驱动轴为单轴的,其车货总质量超过46000千克。

  前款规定的限定标准的认定,还应当遵守下列要求:

  (一)二轴组按照二个轴计算,三轴组按照三个轴计算;

  (二)除驱动轴外,二轴组、三轴组以及半挂车和全挂车的车轴每侧轮胎按照双轮胎计算,若每轴每侧轮胎为单轮胎,限定标准减少3000千克,但安装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加宽轮胎的除外;

  (三)车辆最大允许总质量不应超过各车轴最大允许轴荷之和;

  (四)拖拉机、农用车、低速货车,以行驶证核定的总质量为限定标准;

  (五)符合《汽车、挂车及汽车列车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规定的冷藏车、汽车列车、安装空气悬架的车辆,以及专用作业车,不认定为超限运输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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