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和信息化部日前启动2018年工业稳增长和转型升级成效明显市(州)申报工作。工业稳增长和转型升级成效明显市(州)是指认真贯彻落实制造强国建设,在工业促投资、稳增长和转型升级方面真抓实干、成效突出,具有引领和示范带动作用的市(地、州、盟)。各地要兼顾工业稳增长和转型升级两个方面,根据条件推荐不超过1个地级行政区;计划单列市本级由所在省工信主管部门推荐,不占用所在省名额。
工信厅规函〔2018〕42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对真抓实干成效明显地方进一步加大激励支持力度的通知》(国办发〔2018〕117号)第十五条激励措施,我部将继续对工业稳增长和转型升级成效明显市(州)予以激励支持。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各地)按照修改完善后的《工业稳增长和转型升级成效明显市(州)激励措施实施办法(修订版)》(详见附件),积极组织评选推荐。
二、各地要兼顾工业稳增长和转型升级两个方面,根据条件推荐不超过1个地级行政区;计划单列市本级由所在省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推荐,不占用所在省名额。
三、各地评选推荐结果报经省级人民政府同意后,请于2019年1月30日前将申报材料(含申报书、推荐表,一式三份,附电子版光盘)报工业和信息化部(规划司)。
特此通知。
附件1:工业稳增长和转型升级成效明显市(州)申报书(模板)
附件2:工业稳增长和转型升级成效明显市(州)推荐表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2018年12月29日
附件:
工业稳增长和转型升级成效明显市(州)激励措施实施办法(修订版)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对真抓实干成效明显地方加大激励支持力度的通知》(国办发〔2018〕117号),为规范工业稳增长和转型升级成效明显市(州)激励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工业稳增长和转型升级成效明显市(州)是指认真贯彻落实制造强国建设,在工业促投资、稳增长和转型升级方面真抓实干、成效突出,具有引领和示范带动作用的市(地、州、盟)。
第三条 工业稳增长和转型升级成效明显市(州)激励工作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统筹安排,有序推进。
第四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工业稳增长和转型升级成效明显市(州)的遴选和激励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以下统称推荐单位)负责本地区工业稳增长和转型升级成效明显市(州)的评选推荐工作,并配合工业和信息化部进行指导和管理。
第五条 工业稳增长和转型升级成效明显市(州)以地级及以上行政区(含计划单列市)、直辖市辖区(县)为主,每年遴选不超过10个,激励期一年。
第六条 申报市(州)原则上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认真落实制造强国建设,制定了具体实施方案和年度工作计划,制定了针对性强、具体有效的配套政策,建立了强有力的组织实施机制和考核评价机制,制造业提质增效和转型升级取得明显成效。
(二)产业特色鲜明,行业引领作用突出,具有区域代表性,工业总量(增加值)在全国或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经济中占有重要地位,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建设提升创建工作成效明显。本年度工业主导产业至少有1-2个产品产量占国内全行业5%以上。
(三)积极推动工业投资和企业技术改造,工业结构调整和工业转型升级走在全国前列,本年度技术改造占工业投资比重较大,年度增速较快。
(四)开展工业质量品牌建设行动,深入实施“增品种、提品质、创品牌”活动,拥有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知名工业品牌。
(五)具备一定的信息化基础,在深化制造业与互联网融合方面成效明显。积极发展工业互联网,在建设网络、平台、安全三大体系,开展试点示范、创建工业互联网产业示范基地方面取得实质性进展。
(六)加强组织领导,切实做好工业稳增长和转型升级的运行、监测、协调工作,促进工业提质增效,实现工业经济平稳健康持续增长。
(七)近三年,未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重大环境事故,未发生造成恶劣影响的社会稳定事件。
第七条 推荐单位负责按条件评选推荐,经所在省(区、市)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同意后,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交申报市(州)材料(材料需完整,推荐函、数据、公章、真实性等符合要求):
(一)按照要求(附1)编制《工业稳增长和转型升级成效明显市(州)申报书》;
(二)推荐单位的推荐函和《工业稳增长和转型升级成效明显市(州)推荐表》(附2);
(三)申报材料中的有关统计数据以申报市(州)统计机关确认的数据为准,加盖同级统计机关公章。
(四)申报市(州)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合规性负责,并在申报材料中提供负责声明原件。
第八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组建评审委员会,遴选工业稳增长和转型升级成效明显市(州)。评审委员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推荐的相关专家及部内相关司局代表(人数为单数且不少于15人)组成。评审委员会对申报材料进行评议审查,提出评审意见和初选建议名单。工业和信息化部依据专家评审意见研究确定拟入选市(州)名单。根据需要,可进行现场调查核实。
第九条 拟入选市(州)名单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户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纳入工业稳增长和转型升级成效明显市(州)名单(以下统称入选市(州)),报国务院办公厅批复。
第十条 对入选市(州)给予如下激励支持:
(一)入选市(州)的产业集聚区申报国家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在评选打分中加3分(百分制)。
(二)入选市(州)在工业企业技术改造升级导向计划评选打分中加1分(百分制)。
(三)入选市(州)在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的示范项目、示范企业、示范平台、制造业单项冠军等评选过程中,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
(四)入选市(州)申报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的专项资金,在评选打分中加3分(百分制)。
第十一条 各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对入选市(州)在政策资金安排等方面,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
第十二条 入选市(州)应大力推进制造强国建设,积极培育本地特色优势产业发展,推进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建设和发展水平提升;促进区域内企业技术改造,实现技术进步、提高生产效率,依法依规淘汰落后产能,大力促进企业兼并重组、培育提升制造业单项冠军、推进绿色发展和节能减排、促进安全生产、发展服务型制造,推动制造业价值链向高端延伸;持续聚焦制造业高质量发展,促进区域内制造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
第十三条 推荐单位存在提供虚假材料、弄虚作假等行为的,取消该市(州)三年评选资格,取消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三年申报资格,情节严重的由有管理权限的单位依法给予有关责任人处分。
第十四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涉及工业稳增长和转型升级成效明显市(州)遴选工作的人员,如存在以权谋私、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保守国家秘密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9年 月 日起施行。